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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
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
112年8月15日第59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10月24日第59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30日第6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7月22日第6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6月2日第6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0月24日第59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30日第6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7月22日第6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6月2日第6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為辦理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稱本中心)華語文教師(以下稱華語教師)之進用,提供完善之華語教學師資及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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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中心要點所聘之華語教師分為專職華語教師、兼職華語教師及儲備華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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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甄選之資格:
(一)專、兼職華語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
3.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語言或教育相關學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且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研習至少一百二十小時,並獲有證書。
(二)儲備華語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
3.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語言或教育相關學系(所)學士以上學位,且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班研習至少一百二十小時,並獲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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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甄選組織與決議:
(一)華語教師甄選小組委員應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小組委員由三至五人組成,中心主任擔任小組召集人。其委員名單於簽擬甄選公告時一併提送,由召集人提出五人以上建議名單,經校長選任二至四人組成,並得列候補委員若干名。
(二)甄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外,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甄選,應自行迴避。
(三)召集人或委員迴避時,除自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外,由召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依第一款後段辦理。
(四)甄選小組會議委員應全員出席,方得取得決議,審議結果應作成記錄。本會表決方式,原則不記名投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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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甄選繳交資料:
(一)專、兼職華語教師:
1. 中文個人履歷與自傳。
2. 教育部對外華語文教學能力證書,或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課程結業證明。
3. 碩士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請附上駐外單位或辦事處之學歷認證證明影本)。
4. 華語教學年資或時數證明(需由任職單位出示)。
5. 中文教案。
6. 三分鐘教學錄影影片連結。
7. 外語能力證明。
8. 其他有利佐證資料。
(二)儲備華語教師:
1. 中文個人履歷與自傳。
2. 教育部對外華語文教學能力證書,或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課程結業證明。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請附上駐外單位或辦事處之學歷認證證明影本)。
4. 華語教學年資或時數證明(須由任職單位出示)。
5. 其他有利佐證資料,例如中文教案、三分鐘教學錄影影片連結、外語能力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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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學生人數預估開課期程、授課時數、程度級別與班級數進行規劃師資員額,依教育部高教深耕「國際化行政支持系統」專章關鍵績效指標(KPI)執行華語教師聘僱程序,經校長簽准後辦理華語教師聘僱程序。
招聘資格、人數、甄選方式、聘期及待遇,應於甄選公告時併予敘明。華語教師甄選流程:
(一)專職華語教師:
1. 簽准後即可刊登徵聘公告,內容應註明面試日程,並同步刊登本校首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及教育部大專教師人才網十個工作日以上,並得刊登其他求才網頁。
2. 應徵申請人應依公告繳交書面資料,經華語教師甄選小組書面審核通過者,將通知參加面試。
3. 面試含十五分鐘教學演示及十五分鐘面談,依現場實際情況委員得酌予提前結束或延長時間。
(二)兼職與儲備華語教師:
1. 依簽准師資員額辦理遴聘程序,得由本中心及本校華語文教學碩士學位學程逕提人選。若無符合資格之人選,得同專職教師公告規定辦理。
2. 遴聘人選應依本要點規定繳交甄選書面資料,經華語教師甄選小組書面審核通過者,為擬聘人選。
(三)華語教師經甄選通過後,簽會相關單位辦理聘用。由本中心發給聘書,首次聘期依徵聘公告之課程規劃期間發給。
(四)華語教師甄選擇優錄取正、備取人員,並得不足額錄取或備取。
(五)備取人員以不超過正取人數二倍為原則;備取期間以不超過公告聘期二分之一為原則。
(六)徵聘專職教師公告同時敘明徵聘兼職與儲備教師時,於前款備取期間,兼職與儲備教師備取人員不足時,得以專職教師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七)兼職與儲備華語教師轉任專職華語教師時,應重新公告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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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專職教師以其月支酬勞、兼職與儲備教師以其月支鐘點費為基準,依各該法規享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
聘用期間酬勞或授課鐘點費依本中心華語教師支給標準(詳附表)支給。
專職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二十小時為原則;因招生、排課、課程調整或中心整體教學行政需要,致未達前述時數者,得由本中心統籌調整授課、課輔或相關教學行政工作。經評估已不符合專職聘任需求者,經本中心相關會議評估審議後,始得改聘為兼職華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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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華語教師聘期及續聘規定如下:
(一)華語教師聘期屆滿,如獲本中心簽請續聘則另發送聘書,未經簽請續聘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通知後,自期滿之次日起不予續聘,並依勞動基準法辦理資遣事宜。
(二)專職華語教師之聘期,得依學年度整體課程規劃及本中心教學與行政運作需要,採一年一聘為原則;其聘期得跨學期辦理。
(三)兼職及儲備華語教師之聘期,依實際課程規劃期間聘任之,原則上每次聘期不超過六個月。
(四)前述各類華語教師之續聘,應視其教學表現、考評結果、學生人數及經費來源等因素綜合考量辦理。
(五)前項考評方式由本中心另訂之,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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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華語教師應按本中心之行事曆及課表到校授課,不可遲到早退,如因事故或疾病不克到校,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並事先告知本中心辦公室安排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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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華語教師之酬勞或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華語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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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華語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及避免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令規定應予解聘、停止或暫時停止聘(契)約執行、免職、終止聘(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懲處時,由本中心依相關規定簽核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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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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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或本校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組推廣教育收入經費支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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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下載|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PDF,含第七點支給標準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