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設置辦法
84年4月18日教育部台(84)高017552號函核覆
112年12月06日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會議通過
112年12月19日112學年度 第59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12月21日112學年度 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2月27日臺教高 (一) 字第1130003776號函覆
第一條 本校為支援全校之語文教學工作,設置「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本中心依任務與職責,分設下列各組: 一、外國語文教學組:提供多元的外語學習方案,以提昇學生外語能力。 二、語文教學研究組:發展語文教學理論與實踐,提供師生增能培訓資源。 三、華語文教學組:提供華語文課程與相關學習資源。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
第四條 本中心依教學及研究需要,每組得置組長一人負責執行該組任務和計畫,由講師以上之教師兼任,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
第五條 本中心得依教學需要,聘請兼任教師若干名,依規定支給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另為推廣研究工作,得聘請專案研究人員,由專案研究計畫中支給研究費或交通費。 華語文教學組依教學及行政需要,聘請專職與兼職華語教師,依本中心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遴選合適教師擔任,並支給專職薪資與兼課鐘點費用。 |
第六條 本中心兼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由中心主任協同相關院系所主管提名,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
第七條 本中心編制內人員之人事費用(含授課鐘點費)及行政業務經費,由本校在年度總預算相關經費中勻支,其經費使用、收支執行、財物保管等事項,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本中心研究經費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用(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有關建教合作計畫經費編列與使用規定,以收支併列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華語文教學組之經費,以相關補助及自辦課程活動收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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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中心為確保教學品質,提升學習成效、研討工作計畫,掌握工作進度,審議編製預算,執行中心主任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中心發展事宜,支援校務發展,每學期至少召開業務會議一次。並得就華語文教學業務設立「課程委員會」和「品保委員會」。 本中心會議以中心主任為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兼任教師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課程委員會」之成員由本中心之中心主任、各組組長、專任研究人員、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校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品保委員會」之成員由副校長、國際長、研發長、通識教育中心之中心主任、本中心之中心主任及各組組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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