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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教學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組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30313日第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語文教學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組(以下簡稱本組)師資與教師專業發展之相關事宜,依據「語文教學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特設置「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組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華語文教師聘任有關事項之審議。

(二) 華語文教師之教學、輔導、服務、評鑑等事項。

(三) 華語文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應經由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除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本校華語教師代表及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六、 本辦法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華語文教學組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