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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華語文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
華語文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年7月23日第60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審理本中心華語文課程規劃與開設相關事宜,依據本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特訂定「華語文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華語文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若干人,除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組組長、專任研究人員、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校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前揭委員人選,由本中心陳校長核定後聘任。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研議本中心華語文課程特色,規劃各課程方向。
(二) 審議本中心華語文課程架構及課程時序表之相關事宜。
(三) 研議本中心華語文各課程綱要訂定及修改等事宜。
(四) 定期評估本中心整體華語文課程教學成效。
(五) 其他與華語文課程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中心主任為會議召集人兼主席,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 本委員會校內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照學校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