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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
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年3月26日第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語文教學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14年6月4日第113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確保華語文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教學發展、促進學生學習及掌握工作進度,依據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華語文教學品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副校長、國際長、研發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本中心主任及各組組長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前揭委員人選,由本中心簽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研議教學品保制度措施。
(二) 諮詢教師教學精進措施。
(三) 審訂學生學習成果檢核。
(四) 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提升之建議事項。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為會議召集人兼主席,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