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物品借用管理規則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語文教學中心物品借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第2次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中心教學相關器材,確保物品使用安全及借還程序順暢,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物品範圍
本規則所稱物品,指本中心具有正式帳籍或設有保管人之各項教學設備及器材。
第三條 借用對象
本校教職員工生得以學習、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為目的提出借用申請。
第四條 借用原則
一、借用用途限於學習、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不得挪作私人用途。
二、器材原則上不得攜離校區;如因業務需求必須攜出校外,應事先檢具理由並經主管核准。
三、借用人須善盡保管責任,確保設備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 借用程序
一、借用人應填寫「物品借用登記表」或依本中心指定方式完成申請。
二、借用需經中心承辦人確認後始得領取;歸還時亦須完成點交,並由承辦人簽章確認。
第六條 借用時段與期限
一、當日使用者,應於當日 9:00~17:00 間完成借用與歸還。
二、16:00 以後借用之器材,應於次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歸還。
三、假日使用者,應於假日前一工作日借用,並於假日結束後第一工作日中午 12:00 前歸還。
四、借用人因教學需求得申請延長借用,惟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需事先提出續借申請並經承辦人簽章確認。
五、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調整借用時段並公告之。
第七條 續借與急需收回
一、如未有其他人預約,借用人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續借申請。
二、本中心因教學或活動急需使用該器材時,得通知借用人限期返還,借用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逾期與違規處理
一、逾期未歸還者,除須立即返還器材外,並按日收取逾期費新臺幣 1,000 元整/日,特殊情形得經主管核准延緩收費。
二、未妥善保管或使用不當者,本中心得限制其後續借用資格。
第九條 損壞與賠償
一、如因不當使用導致器材損壞,借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二、器材遺失、無法修復或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時,借用人須依原購置市價賠償或購置同規格設備。
三、市價難以確認或器材已停產者,其賠償方式由本中心另行議定。
第十條 借用優先順序
如遇同時申請,以下列順序核定:
一、本中心課程教學使用。
二、本中心研究或行政活動。
三、校內其他教學或活動需要。
第十一條 施行
本管理規則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